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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立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行为

2008-01-22 16:08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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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审议 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宇 周玮 吴陈)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可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草案指出,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不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公众普遍关注和忧虑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为什么人们在对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绩普遍击节赞赏的同时,会把聚焦点放在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和关切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此前我们的国有资产立法还不到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这14年来,中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石广生说。
  对此,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益。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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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立法试解普遍性难题

 王平

    2007年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正式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这部法案从1993年提出到正式开始审议,历经八届、九届和十届共三届全国人大,走过了14年坎坷的立法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是怎样让旧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能够进入市场机制,能够真正有效益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大约6600多亿元价值的搁置性国有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盘活,不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无异于一句空话,而且还会成为国有资产总值里面的“肿瘤”和发展的“包袱”。
  所以,总体上看,改革初期,我们国家比较穷,家底非常薄弱。解决国有资产问题,主要矛盾是如何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迅速进入市场经济,并迅速启动、迅速运转、迅速产生效益。
  大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经济在发展中暴露出尖锐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三大问题:金融运转混乱、投资增长过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中央和地方的警惕,以及管理层、理论学界和民众舆论的广泛关注。
  有资料显示,90年代,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在1000亿元上下。受这样的情形困扰,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时代呼声就出现了。最初的国有资产立法动议,得以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
  但是,立法动议虽然在法律草案层面上有所努力,但并没有立法程序上的实际推进。主要原因还是立法的时代性条件并不具备,更谈不上成熟。坚决加快改革步伐,依然是时代的总需要和总要求。从经济发展的平衡状态来分析,主要矛盾依然是国有资产的效益问题。于是,关键点落在了国有资产的“效益”上,而不是“流失”。即,要专注发展,不要任何形式的分心。
  围绕国有资产立法的紧迫性,认识上始终颇有争议。这部法案就这样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时代要求的变化,坎坷走来。
  又经过了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形势和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我们积累起29万亿元的庞大国有资产数额;其次,经济发展在总体性上已经进入比较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轨道。在这样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正式接受法案审议,显得水到渠成。今天,历史性地回过头去看看近30年的经济发展和14年的立法坎坷,就不能不承认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和立法脚步的从容。
  《国有资产法(草案)》规范性地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转让、权益和责任等,核心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事实上,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国际社会普遍遇到的难题。这部法案,既总结了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又科学地借鉴了国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成功的理论和实践。
  诚然,这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产立法是一项创举。在法律原则性框架和基础性条款确立后,难以避免出现一些立法技术细则上的和规范衔接等方面的不足。比如,草案确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监管人分离的原则。明确规定国资委和地方政府行使国资出资人职责,即“老板”,进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也是“股东式”的监管,“管人、管事、管预算”。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是企业的监管机构。但谁是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责形式怎样等,草案没有具体涉及。(作者为经济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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