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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豁免欠税不分企业性质

2007-03-02 10:37 来源:中国工业报

    财政部有关官员日前在解读《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指出,虽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历史欠税均可以得到豁免,但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如果有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一律不予豁免。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由于这项免税政策涉及金额高达100多亿元,因此对申请豁免企业的审查将更具严肃性。扶持归扶持,豁免欠税门槛不能降低,要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不会对财政造成大影响
    这位官员表示,将历史欠税定为1997年12月31日前是因为,豁免历史欠税,既要考虑减轻企业的历史包袱,又要考虑豁免欠税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他说,缺乏必要的资金积累,设备老化,社会包袱沉重,市场经济转轨的适应能力较差,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形成历史欠税的根本原因。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企业已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该官员指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业欠税距现在时间较长,属于历史欠税,给予适当的豁免,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引发企业恶意逃税的道德风险。
    对于一次性豁免如此高额的历史欠税会否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的质疑,该官员表示,目前来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税到现在未缴,完全归还的可能性较小,豁免不会对当期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
    首次申请截至三月底
    该官员指出,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不应区分经济类型和所有制性质。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包括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
    财政部表示,首次豁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今后年度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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