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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中国节能新思路?

2015-02-26 17:33 来源:中国能源报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空气污染日益严重。2006年至2010年,公共建筑能源消耗上升了15%,而高排放的燃煤供热供电占中国北方地区公共建筑能耗的一半。在新建筑中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标准有助于改善这一状况,但现有建筑的能效如何提高?

  在不久前举行的中美合同能源管理研讨会上,中美政府宣布将实施试点项目,为上述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该项目旨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EPC),在这种建筑改造模式下,业主将与私营企业合作,安装节能技术,将节能所得资金用于能效升级。EPC模式目前已在美国广泛使用,试点项目将在中国推广该模式,以实现遏制排放和节省资金的初衷。

  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节能服务公司(ESCO)名单,这些公司有资格投标政府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根据标准合同机制及统一的衡量和验收规定,追踪节能情况,并与向改造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一旦节能改造完成,建筑物的能源需求就会下降,节能所得资金就能用于支付新技术成本。节能服务公司担保10至20年的节能效果,一旦收回投资成本,政府就能获得所有节能所得资金。这种模式称为“节能担保”模式。

  但是,EPC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还很低。中国目前采取“节能共享”模式,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大部分项目资金,而节能所得资金由项目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这种模式限制了项目的规模。与“节能担保”模式不同的是,在“节能共享”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所有风险,这就限制了EPC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尽管如此,不可错失利用EPC降低能源需求的良机。中国公共建筑占当前EPC项目比重不足1%,但这些建筑的能耗却高达1.92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6.2%,比2010年西班牙的能耗总量还略高。中国的公共建筑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机遇。

  来自业界、金融和政府部门的中美代表一起讨论了由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太平洋西北国家实验室和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提交的新市场机遇分析报告、资源工具箱及对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并对中国采取“节能共享”之外的节能模式、推广建筑节能提出了四条建议:

  第一,在“节能共享”模式之外提高税收和资金优惠政策。在中国现有模式下,只有承担项目成本70%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享受税收和资金激励措施,而节能所得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建筑业主共享。这有利于小规模单项技术投资,而不利于节能效果更好的大型捆绑式改造项目。

  第二,鼓励第三方融资。通过建立标准的合同机制、统一的衡量和验收体系能吸引外部投资者和银行参与节能市场。增加政府或多边开发银行信贷能减少风险并增强建筑领域EPC项目的信心。

  第三,修订公共部门采购规则,促进节能发展。目前中国的公共建筑存在两个障碍。一是缺乏规则和最佳实践支持EPC项目,造成城市采购负责人对项目风险的担忧。二是节能目标一旦完成,能源预算就会削减。这看似符合逻辑,但如果建筑经理手头没有涵盖能源成本和项目合同资金的预算,就会担忧节能风险。消除这种担忧的方法是按照节能合同年限拨付年度预算。

  第四,对节能效果较强的项目提供特殊激励措施。中美两国现有的大多数税收或公共事业退税等节能激励措施都针对单项技术。这点很重要,但是如果整座建筑或能源管理合同具有较强的节能效果,例如能将整体能耗减少20%,这就应该享受激励措施。

  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克服了EPC项目的障碍。例如,临近香港的深圳要求公共建筑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建筑的能源强度制定能源预算,而非仅考虑能源成本。EPC项目降低建筑物的能源需求之后,市政府不会削减建筑物的能源预算。相反,拨付的预算既涵盖公共事业投资也包括节能合同成本。

  江森自控公司等节能服务公司将中国目前的“节能共享”模式和美国的“节能担保”模式相结合。例如在北京凯晨世贸中心,江森自控公司在同一个合同之下捆绑多项节能技术,担保项目将使整体能源需求减少616吨标准煤。业主预先支付85%的改造费用,一年之后,由第三方验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再付清剩余的15%。

  深圳和凯晨世贸中心的合同模式对建筑业主和承包商同样具有吸引力,且双方都对项目风险管理方式感到满意。这种混合模式也能促进产生更大的节能效果,对外部融资方也极具吸引力。

  中国城市正在应对建筑能耗的负面影响。中国如今依然高度依赖于煤炭,从而加剧了气候变化的危险。北京的空气污染程度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成本效益型解决方案,能够造福于市民、企业和地球。随着新措施和试点项目的发布,业界和政府将携手共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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